米乐体育买球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能开发费的请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能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告诉》的有关规则,经审阅,赞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能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则规范上交的技能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越规则规范上交的技能开发费,应进行交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能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能开发费扣除规范问题的告诉[2002-09-28]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所属单位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2001-04-17]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能开发费扣除规范的告诉[2000-11-13]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告诉[2000-02-02]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能开发费扣除规范的告诉[1999-01-11]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逃避税的协议》的议定书收效履行的公告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