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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技能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同意,答应再按技能 开发费实践产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现就施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能开发当年在我国境内产生的技能开发费比上年实践增加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阅同意,答应再按当年技能开发费实践产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详细申报期限、审阅程序及批阅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方案单 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告诉规则,结合当地实践情况拟定,报 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适用上款规则的技能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中研讨开发新 产品、新技能、新工艺所产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拟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 制品的试制费,技能图书资料费,未归入国家方案的中心试验费,研讨组织人员的薪酬,研讨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能研讨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能 或受让技能使用权而付出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能开发事务的企业产生的归于技能开发服务事务的经营本钱、费用。
二、企业技能开发费比上年增加到达10%以上、其实践发 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越应交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越部分,当年和今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则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后,当年没有应交税所得额的企业,其产生的技能开发费不适用本告诉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则。
三、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技能开发费,对比本告诉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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